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46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若茵 債務人 羅寶春 債務人 何文傑
一、債務人何文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何正南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寶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佰玖拾貳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