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執行羈押,至96年8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