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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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契約編號:B010270)之內容,契約期限為自104年10月29日起至107年10月28日止,契約期間尚未屆滿,故請釋明本件得中途解約請求退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另契約之當事人應為「許玉、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債務人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