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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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王富源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定雄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邱細金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追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追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被告邱細金已於起訴前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
四、查詢被繼承人邱細金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