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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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06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發票人為昇龍交通有限公司,難認兩造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