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魏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04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7月12日上午9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9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月2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信用卡,依約被
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另給付伊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詎被告
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100年3月8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
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及
信用卡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