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附民原告 楊智傑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附民被告 連崢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