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玄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446號、109年度偵字第18195號、109年度偵字第20894號、110年度偵字第9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玄昌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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