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告 朱淑淵 被告 蘇葆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誤信詐騙集團而匯款新臺幣(下同)144萬元至訴外人 林梓敬 名下帳戶後,該筆款項再被轉匯至被告名下帳戶,而請求被告應給付144萬元。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雖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明定。惟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出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310號為不起訴處分,是被告尚難謂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依上說明,本件原告非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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