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琴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琴香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年度偵字第23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琴香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8年度偵字第236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確定,並於110年3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確認該等商品均為仿冒品一情,有鑑定報告書6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4份在卷為憑,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犯罪所得30,000元,係被告郭琴香販售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之獲利,核屬被告郭琴香之犯罪所得,且已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商標專用權人1仿冒「LV」商標圖樣之絲巾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2仿冒「LV」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3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背心1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4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上衣5件英商布拜里公司5仿冒「KENZO」商標圖樣之上衣2件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6仿冒「KENZO」商標圖樣之袋子1件7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上衣3件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8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9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包包3件10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袋子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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