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志豪(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1月1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合併狀(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在卷可稽。復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騌揚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有期徒刑6月,併│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08.03│105.05.27││││││││││││├──────┼────────┼────────┼────────┤│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3508號│偵字第7532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107年度審交易緝│││││第849號│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105.09.05│107.08.13││││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107年度審交易緝│││判決││第849號│字第3號│││├──┼────────┼────────┼────────┤││判決││││││確定│105.10.03│107.09.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88號│執字第567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