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23號原告 鄭宇軒 被告 周欣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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