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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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8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包(驗餘淨重0.29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MDMA(即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12月8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8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棕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MDM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1月2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9801-85號檢驗報告(驗餘淨重0.293公克)
1件在卷可按(97年度毒偵字第8031號卷第34頁),足證本件扣案之棕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9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