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茗順 (原名: 許淳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附之合約書,締約人為 許純嘉 ,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許茗順不符,倘有更名請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二者為同一人之相關資料。
二、請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債務人原名許「淳」嘉與請求標的所載之債務人原名「純」嘉,應以何者為正確?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