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弘呈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溪│95年9月20日│18,812元│CL0000000││││限公司陳文凱│湖分行│││││├──┼───────┼───────┼───────┼────────┼────────┼──┤│002│毅宏五金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溪│95年9月30日│44,915元│UB0000000││││司│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