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 鄭丞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鄭丞恩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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