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