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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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張亮威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1萬7,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89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