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建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建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8年12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7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
7年9月17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於107年10月6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9月17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10月11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8年5月7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
7月26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於108年8月19日確定,上開4案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38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2月2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99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22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8年5月20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湖簡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8年11月4日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於109年3月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
109年3月23日確定,受刑人於107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
8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892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