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8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志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家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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