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院判決範圍之所據,並為適用程序種類之判別標準,自應明確特定,否則為起訴不合程式。因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上開事項,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裁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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