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