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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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 陳美英 被告 于保璋
陳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原告於113年3月6日前須補繳裁判費7萬9,700元,有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見本院卷第69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7頁)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