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04號原告 林力楷 被告 徐菘鴻 (原名 徐健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煜鍇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