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4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411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華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另外滯納金及逾期罰鍰)之範圍內,准予動支設於債務人分行之被繼承人 黃健 0000-00-000000-0帳戶內之款項,用以支付 黃健二 應繳納之稅款,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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