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郭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玖萬叁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