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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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4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忠泰 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外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