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葭宏劉家宏劉紹青 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以一百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九十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逕為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均按期履行。惟債務人之父患有直腸惡性腫瘤,近期接受化療,需支出部分醫藥、營養品費用,致影響更生方案之履行,為此聲請延期清償6個月等語。並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債務人上開所述,核與所提證物相符,堪可採信。又債務人父親身患重疾,致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增加而一時清償不能,核與其現在更生中之經濟狀態相合,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家庭成員、收入來源、生活狀況、就業及收入情形、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綜上,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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