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80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複代理人 紀淳

涂福仁

林語彤

被告 黃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麗娟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3,92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麗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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