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林劉嬌 被告 林長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