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品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搶,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廣告刊登證明單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告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祈鋒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100年2月20日│10,000元│0000000│││││行│││││├──┼─────────┼─────────┼───────┼─────────┼────────┼──┤│002│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合作金庫佳里分行│100年3月31日│3,500元│IM0000000││││限公司││││││├──┼─────────┼─────────┼───────┼─────────┼────────┼──┤│003│淳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仁德分行│100年4月7日│31,000元│NJ0000000││││司 王鴻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