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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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 周庭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