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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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捷元選任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捷元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捷元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本件業經購毒者指述在卷,復有起訴書所載物、書證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另本件尚有證人待詰問及進行審理程序,而有勾串證人之虞,且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7年12月21日起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經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本件業經購毒者指述在卷,復有起訴書所載物、書證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另本件尚有證人待詰問及進行審理程序,而有勾串證人之虞,故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8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