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陳文相 再審被告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