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2167號被告 陳生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233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一○○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生財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確信該條例第24條第2項及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條,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