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月六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