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5號被告 趙世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梁秀華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15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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