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37號
法定代理人 徐斌雄
訴訟代理人 胡振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乃元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4,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