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7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六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票據號碼為171262、171263、171264、171265號之四張本票)發票日為民國97年10月23日,其到期日為民國⑴97年1月3日⑵97年1月10日⑶97年1月17日⑷97年1月24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97年10月23日以後始得行使。
本件聲請人執以民國97年10月23日期日而提示系爭本票,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有未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票據號碼為171267、171268號之二張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聲請人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7年度票字第670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6年10月23日│30,000元│96年11月14日│96年11月14日│171255│├──┼───────┼────────┼───────┼──────┼───────┤│002│96年10月23日│30,000元│96年11月21日│96年11月21日│171256│├──┼───────┼────────┼───────┼──────┼───────┤│003│96年10月23日│30,000元│96年11月28日│96年11月28日│171257│├──┼───────┼────────┼───────┼──────┼───────┤│004│96年10月23日│30,000元│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171258│├──┼───────┼────────┼───────┼──────┼───────┤│005│96年10月23日│30,000元│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2日│171259│├──┼───────┼────────┼───────┼──────┼───────┤│006│96年10月23日│30,000元│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19日│171260│├──┼───────┼────────┼───────┼──────┼───────┤│007│96年10月23日│30,000元│96年12月26日│96年12月26日│171261│├──┼───────┼────────┼───────┼──────┼───────┤│008│96年10月23日│26,500元│97年1月26日│97年1月26日│171275│├──┼───────┼────────┼───────┼──────┼───────┤│009│96年10月23日│12,000元│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171266│├──┼───────┼────────┼───────┼──────┼───────┤│010│96年10月23日│30,000元│97年2月9日│97年2月9日│17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