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721號原告 彭新益 被告 游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於起訴狀僅記載「台端 游淑惠 (蕙)小姐委託座落基隆市○○區○○路○巷○○號5樓,今業已在合約期間內找到買方,並於民國105年8月20日以電話及通訊軟體告知成交,台端卻在22號通知說家裡神明要提高價金,買賣以違反合約精神,請台端出面續約。」等語,惟其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之起訴狀內應記載明確及特定),及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聲請人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暨其具體之原因事實,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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