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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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6號聲請人 陸火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陸火爐│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106年9月5日│400,000元│0000000│││││行│││││├──┼─────────┼─────────┼──────┼──────┼──────┼──┤│002│陸火爐│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107年3月5日│4,000,000元│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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