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彥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彥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彥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彥安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42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㈣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5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2年6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5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