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1164號聲請人 施安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施安芝因其被繼承人 施世英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路○○○巷○○弄○○號)於108年9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施世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施世英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