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苗小字第939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7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679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將其請求之遲延利息改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9月16日起算(見卷第15、49、5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分別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前開門號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80,679元未清償。又遠傳電信已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督促程序中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及服務契約條款、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異議狀雖稱債務尚有爭執云云,然未為任何具體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難認其所辯可採。故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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