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鄭明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敏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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