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即 王双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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