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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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東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凱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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