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89號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告 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0號3樓,此觀諸被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內被告住所之記載自明,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