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輔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輔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輔宣字第3號聲請人 洪振中 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法扶 律師)關係人 洪建德
洪振家
劉坤妹
洪振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洪振中(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洪建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及關係人洪建德、劉坤妹之陳述、戶籍資料、聲請人之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鑑定報告書、聲請人同意關係人洪建德擔任監護人之錄音錄影資料在卷可參。足以認定受輔助宣告人洪振中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洪振中為輔助宣告,並認選定洪振中之父親洪建德為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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