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39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相對人 顏秀惠
趙軒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 趙芯筠 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趙芯筠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104年12月24日,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欄記載為104年12月14日,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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